《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节选部分)

 

  经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改、强化医疗卫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明确提出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2018年深化医改工作将制定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列为重点任务予以安排。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深化医改工作安排,今年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广泛征求、充分吸收国家有关部门、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医疗机构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8月30日经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中具有普惠性的内容  

  一是国家基本药物覆盖面更广,品种数量不仅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还聚焦癌症、儿童、丙肝等病种,为不同疾病患者提供了多种用药选择。

  二是更好满足分级诊疗需求,各级医疗机构统一执行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种、剂型、规格、厂家、价格,解决了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不衔接问题,为患者在基层就近就医提供更多便利,让患者少跑路、少花钱。

  三是基本药物质量更有保证,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明确要优先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并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同时通过实施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检,加强生产环节监督检查等措施,为患者提供质量安全信得过的药品。

  四是基本药物供应更有保障,在有效解决“已短缺”药品供应的基础上,特别加强“易短缺”药品风险监测预警,把提早防范作为解决短缺苗头问题的重要措施,为患者提供持续生产供应的基本药物,让患者不再为买不到药而忧。

  五是促进改革联动更有效,集中带量采购降药价,合理用药降药费,在医保和财政提供支撑保障的同时,鼓励各地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疾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逐步提高基本药物实际保障水平,让患者愿意使用基本药物。 

  (转自国家卫健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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