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发文明确禁止药房托管

   

  11月26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促进药学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从5个方面提出了14项要求。

  《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建设管理,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建立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对易发生短缺的药品应当保证2-3个月药量。按照要求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保证临床用药需求。

  这也首次国家层面上首次明文规定,禁止医院药房托管,所谓“药房托管”,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在药房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药房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医药企业进行有偿的经营和管理,明晰医院药房所有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医院药房财产保值增值并创造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

  随着两票制的推进,药房托管已呈遍地开花之势。据《经济参考报》此前报道,目前全国范围内,约有半数以上的二级及以下医院已实施或计划实施药房托管。

  此次对于药学服务的规范除了禁止药房托管,《意见》还在构建电子处方监管体系方面规定,要加强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关键环节监管,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处方可追溯,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

  而对于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界定,《意见》提出,有资质的互联网医院可探索开设专科化的在线药学咨询门诊;鼓励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远程药学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建立区域性处方审核中心,并加强处方调配事中事后监管。

  最后,《意见》鼓励将药学服务纳入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药学服务与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等数据对接联通,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药学服务信息共享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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